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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

达川总工会 2025-04-30 11:36 30

全区各用人单位:

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》提出,要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,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作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。为促进合法用工,保障就业质量,维护职工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,区人民检察院、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特发布法律监督提示函,提醒全区各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,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。具体内容如下:

一、合理安排职工劳动时间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三十六条、四十一条规定,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。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

二、落实劳动者休息制度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三十八条、四十条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。在元旦、春节、国际劳动节、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。

三、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。根据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二条、第三条规定,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,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。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鼓励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连休,实现弹性错峰休假,促进职工错峰出行、充分休息。

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统筹安排休假的单位(如医疗、公共服务等行业),应通过轮班调休、分段休假等方式保障职工权益,并做好休假人员工作衔接,确保服务不断档。

四、落实未休息休假补偿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;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。

请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,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,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,促进企业健康发展,共建和谐劳动关系,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。

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

达州市达川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

2025年4月28日

(作者:张云,单位:达川区总工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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